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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川商标转让的可选方式

作者:抚州春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7 08:28:07

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出质人与质权人需一起到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如出质人或质权人中有任何一方持对方的委托书也可以申请办理。

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出质合同;

4、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作品权利证明;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6、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7、经过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价值评估报告;

8、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在很多人的眼中,拥有商标是一件非常高大上的事情,然而由于抚州商标注册比较繁琐,时间又比较长,并且审核很严格,这就难住了很多企业,开展的商标转让交易代理,为众多企业提供了一条获得商标的捷径。

商标在设计中的元素是多元化的,往往更加擅长的是将多种抽象和具象的元素融入进入商标的设计中,给人带来耳目一新的感受,商标是品牌产品进入市场的门面,所以,商标转让从最初的设计,到最后的注册都需要通过专业的途径来完成,只有经过了注册之后的商标,才是受到市场认可和法律效力保证的,如果一个新的商标在没有经过注册之前就进入了市场,那么如果这个商标一旦的市场中具备了一定的市场,那么就可能会被无良的同行抢先来进行注册,所以,为了保证商标的品质,提前进行注册很必要。

商标转让是获得商标的另一种方式,比起商标注册的方式,商标转让的优势更为明显,主要是因为商标转让能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商标,同时,很多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商标,也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所以,其实利用转让方式来获得商标注册,也同样是不错的方式。

一个商标想要在市场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往往需要经历更长的一段时间。商标转让无疑成为了获得商标的捷径,想要获取和商标转让相关的信息资源,也同样是很方便的,商标转让也同样是一种获得商标的正规途径,经由这种方式来获得商标,更为简单,在网络中,也有很多类似的商标转让的平台,在这些平台中,就能找到很多相关的信息资源,获得更多选择的余地。

抚州商标注册是一个企业的象征,也是一款产品的标识,它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商战中的一把利剑,更是一个企业维权的重要保护伞。商标注册是在公司成立之初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商标注册必不可少的就是要拥有一款属于自己企业的商标。商标注册的企业有很多,我司有哪些优势呢?

今天小编带着这个疑问为大家讲一讲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优势:

1、商标注册众所周知有两种注册途径,一是自己来到商标局自己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来办理。

2、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全国有大大小小上万家,我司在商标局对面办公,可所谓办理方便其他公司不可比拟。

3、商标注册公司的年代理量决定着这个企业对商标注册成功率以及专业程度的体现,我司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等理念,为您的商标注册道路披荆斩棘。

4、商标注册公司有很多家,但是都要到商标局去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我司拥有全方位的跟踪的服务,不管您的商标是遇到驳回了还是需要做异议答辩的,都与您时刻保持联系,随时做好售后服务相关事项。

抚州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同时又需要对特许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同年,商务部亦于2007年4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已经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事宜。

特许经营备案尤其是备案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但个别不法经营者假以商务部特许品牌备案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公信力,蒙蔽公众及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暗行商标侵权之实,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

首先的特许经营一般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中特许品牌的被许可人所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分布在全国的众多地域。故,如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标侵权无疑会使得侵犯行为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这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而且会在较广的范围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得为数众多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其次,就商标维权而言,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侵权举报是重要的维权方式,也是较为快捷的、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后,在面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时,尤其在面对工商部门的侵权调查时,往往以其特许品牌已通过商务部备案且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由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掩饰,以期达到蒙蔽工商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特许品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晦性且其权利基础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众大多不了解特许品牌仅是备案性质,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往往也难以直接判断特许品牌的性质及其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理,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维权具有了相当的障碍,而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时间跨度更长的诉讼维权,这不仅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及维权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再次,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破坏了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减损了政府备案信息公开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该得到商务部门,尤其是特许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视。综上,本文对部分不法经营者间接利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利形式作为外衣,备案特许品牌,进而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以及探讨,造成这一侵权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间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经营者对他人知名商标商誉攀附搭借的主观恶意,同时亦有特许品牌备案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当然,笔者无意于对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进行指摘,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及共同的思考,从而使得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关注这一较为新型的商标侵权现象,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议,进而压缩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空间,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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